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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电磁辐射暴露限值管理标准及电磁辐射污染防护标准解析

电磁辐射污染已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大污染源

EMF是电磁场或电磁辐射的简称,它的英文名称是:electromagnetic fields, 简称EMF。近年来,随着技术革命的更新和不同波段新的应用的不断发现,许多频率电磁辐射(EMF)的暴露水平显著增加,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处在0-300GHz频率的复合电磁场(EMF)暴露中,电磁污染(EMF)已成为最广泛的环境影响因素之一。目前,涉及各行各业的电磁辐射已成为继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后的又一大污染

随着对电磁场(EMF)暴露会引起各种健康问题担忧的增加,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设立了国际电磁辐射(EMF)项目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提出超低频( ELF )、中频( IF )及射频( RF )电磁场( 0Hz~300GHz )的静态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目前,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电磁辐射暴露限值标准,由于对电磁辐射所造成的健康危害的不同理解,不同国家所制定的电磁辐射标准有很大的差异。从对人体健康潜在影响的角度来看,国际上对电磁辐射的测量标准有两种,分别是功率密度标准和比吸收率标准,前者属电磁学领域,后者仍与电磁学相关,但已扩展到生物学领域了。其中,俄罗斯、中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家在制定标准时考虑了电磁辐射对人体的神经效应方面的影响,因此颁布的电磁辐射相关标准限值较严厉,而诸如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在制定标准时采用了国际非电离协会(ICNIRP)的推荐标准,没有考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神经效应方面的影响,而只是考虑已有明确研究结果的热效应,标准限值较宽松,将来仍然有进一步提高标准限值的可能。

我国政府对电磁辐射暴露限值管理标准相对世界上其它国家一直比较严格,自1988年以来,先后由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和电子部起草制定过18个有关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及个行业和军用标准。

由卫生部制定颁布的电磁辐射管理标准包括:

1.        GB 18555-2001:作业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

2.        GB 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

3.        GB 10437-19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4.        GB 10436-19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5.        GB 9175-19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颁布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有:

6.        GB 8702-1988:电场辐射防护规定》

此外针对环境防护还制定了以下两个标准:

7.        HJ/T 10.3-1996: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

8.        HJ/T 24-1998: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电子部制定的电磁防护标准有:

9.        GB 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此外,国家还颁布了以下电磁兼容军用标准:

10.     GJB 7-1984:微波辐射安全限值》

11.     GJB 475-1988:微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

12.     GJB 476:生活区微波辐射测量方法》

13.     GJB 1001-1990:作业区超短波辐射测量方法》

14.     GJB 1002-1990:超短波作业区安全限值》

15.     GJB 2420-1995:超短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及测量方法》

16.     GJB 3861-1999:短波辐射暴露限值及测量方法》

17.     GJB 5313-2004: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该标准由总装备部牵头,针对上述7个标准中存在的标龄偏长、内容重叠不统一的问题进行归并统一,同时考虑了“暴露”、“限值”概念及重新界定“暴露限值”的标准

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于2009年颁布以下电磁辐射暴露防护标准:

18.     GB/T 23463-2009:防护服装--微波辐射防护服》

下图列出了国内典型电磁标准的暴露限值的对比情况。为了便于比较,均采用电场强度作为暴露限值的评价指标。

从图中可以看出:各种典型电磁标准的暴露限值均表现为在频率轴上“两头高、中间低”的曲线走向,即对于约30MHz以下频率的电磁波,以及约10GHz以上的电磁波对人体的损伤较小,人体即使暴露在较高的电场强度下也可耐受;在约30MHz10GHz的范围内成为最敏感的频段,各典型电磁标准均规定了相对较低的暴露限值,即在这个频率范围内,人体只能在较低的场强下方可耐受。

但是,从上面各标准的颁布机构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关于电磁辐射暴露限值管理的标准并不是由一个部委发布,而是由多个部分发布,由于各部委发布相标准时更多的是从各自的业务和学术观点出发,导致所有这些标准中许多内容是重复及独立的,统一性不强,因此目前我国尚未颁布最终的统一标准稿,目前我国完整的电磁辐射暴露限值仍停留在“征求意见稿”的阶段。

另外,国家也没有订立相关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针对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尚处于起草阶段,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也缺乏关于电磁辐射污染的具体规定,特别是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导致难以根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去进行法律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减小了对污染源的控制力度。目前,在电磁辐射污染方面可参考的法律标准只有国家环保总局于1997年颁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但该法制订时间较早,在制定该法的当时还没有出现目前大量使用的电器和电子产品,故时至今日内容稍显滞后;且其仅为部门规章,在目前“谁主管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的部门立法模式下,出于部门保护,由相关产业部门起草的立法很难主动考虑电磁辐射污染问题。因此,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的缺失,导致我国对违法建设、污染严重等电磁项目的监督缺失,形成了目前我国在电磁辐射防护方面相对比较混乱的局面。

编辑:广州极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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